關于調整忻州市城區供水銷售價格的通知
根據山西省物價局(晉價商字[2014]257號)《關于調整忻州市城區供水銷售價格的通知》和忻州市物價局(忻價發[2014]151號)《轉發調整忻州市城區供水銷售價格的通知》,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促進節約用水、優化水源結構中的重要作用,就忻州市城區供水價格管理的相關事項通知臺下:
一、供水銷售價格分類
忻州市城區供水銷售價格分為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價格。
二、調整后的供水銷售價格
(一)居民生活用水價格
鑒于目前忻州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戶未完成“一戶一表、水表出戶”工程改造,對居 民生活用水價格實行“階梯式”計量水價與分類水價相結合的辦法。
1、對已完成“一戶一表、水表出戶”工程改造,具備“階梯式”計量水價條件的居民用戶,按人計量的各級水量及對應用水價格如下:
一級水量:2.5立方米/人·月及以下,1.90元/立方米。
二級水量:2.5—3.5立方米/人·月及以下,2.85元/立方米。
三級水量;3.5立方米/人·月以上,5.70元/立方米。
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原則上以居民家庭用戶為單位,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“戶”。居民用戶用水人口超過3人的,應對應的增人增水量,但必須由本用戶提出申請,經市供水公司確認后,按照增加的相應水量執行。
2、尚不具備實行“階梯式”計量水價條件的居民用戶,其用水價格為2.20元/立方米。
(二)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
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3.50元/立方米。
(三)特種用水價格
特種用水價格為30.00元/立方米。
三、實行“差別水價”和超定額、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水價政策
(一)對工業用水實行“差別水價”
根據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水價改革實行“差別水價”和“階梯式水價”政策促進節約用水的實施意見》(晉政發[2007]30號)精神,決定對忻州市的火力發電、鋼鐵、紡織、化工、造紙、釀酒、煉焦、洗煤等行業中屬于限制婁、淘汰類的工業企業,或上述行業的工業企業中屬于限制類、淘汰類的生產能力、工藝技術、裝備部分以及高污染、高耗能企業用水實行“差別水價”,即:在調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,限制類企業或企業中限制類生產能力、工藝技術及裝備部分加一倍;淘汰類企業或企業中淘汰類生產能力、工藝技術及裝備部分加三倍;污染嚴重的企業在限制類、淘汰類水價的基礎上加一倍。
執行“差別水價”的企業名單按山西省物價局公布的實施“差別電價”企業名單執行;其他行業執行“差別水價”的企業名單由你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確定,報省物價局備案。
(二)對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超定額、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
在定額范圍內執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,超定額、超計劃部分實行不同水價;超出定額和計劃用水不足20%的水量部分,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一倍征收;超出定額和20%及以上、不足40%的,加二倍征收;超出定額和計劃40%及以上、不足60%的,加三倍征收;超出定額計劃60%及以上的,加四倍征收,并強行限供或停供。
四、相關事項及要求
(一)調整后的供水銷售價格為供水企業對終端用戶的銷售價格。對有自備井取水資格且具備城市供水資質的供水企業,其終端銷售水價按照調整后的供水銷售價格執行。忻州市物價局要加強水價的監督檢查,對不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水價、搭車收費和擅自加價等到亂加價亂收費行為進行查處,整頓規范水價秩序。
(二)對供水企業尚未接管其供水職責的居民小區實行躉售水價。躉售水價由供、用水雙方協商確定,報忻州市物價局備案。
(三)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特殊困難群眾,可通過民政部門申請因此次調整供水價格而增加的生活補貼。
五、本文件自2014年9月5日起抄見水量執行。
忻州市水務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
2014年9月6日